附件1
中共那曲市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是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市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二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重大工作的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督促检查。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我市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贯彻落实市委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研究,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及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政策举措和地方性法规。
(三)组织实施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那曲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等重大规划,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等重点工作。
(四)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区)和部门予以表彰。
三 、会议制度
第四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处理重要问题制度。领导小组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要求或县(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请示等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不在时委托副组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七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对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印发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并报送市委、政府,市委各常委、市人民政府各副市长。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不直接受理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关于日常生态文明建设的请示。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要征求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意见。各县(区)、各部门向市委、政府上报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应抄送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规则自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共那曲市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接受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工作要求,了解并及时反映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县(区)、部门需要提交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开展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发挥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促检查等作用。按照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要求,提出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专题调研安排建议,组织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课题研究和调查研究,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三)按照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要求,负责筹备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提出会议方案,报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并做好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根据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牵头起草市委指导生态文明建设文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培训和交流等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收集整理和报送生态文明建设动态信息。
(五)完成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三条 根据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要求,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召开必要的会议,听取各县(区)和各部门的意见,及时向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有关事项。
四、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细则自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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