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停用“12369”短号码后续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24〕159号)要求,那曲市范围内12369环保投诉热线已于2024年5月3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为方便群众及时知晓、顺畅反映生态环境领域诉求,现将有关投诉举报渠道再次公告如下:
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分局举报电话
中共那曲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96-3339850;
那曲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电话:0896-3829696,色尼区分局:0896-3720399
安多县分局:0896-3662325
聂荣县分局:0896-3652862
嘉黎县分局:0896-3632989
比如县分局:0896-3623368
索县分局: 0896-3702729
巴青县分局:0896-3306255
班戈县分局:0896-3821600
申扎县分局:0896-3682167
尼玛县分局:0896-3303360
双湖县分局:0896-3692500
3.网络渠道 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
4.来信、走访 地址:那曲市生态环境局(超丹北路17号)。
5.举报反映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并立案查处的,将根据《那曲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兑现举报奖励资金。
特此公告。
附件:《那曲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附件
那曲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藏环发〔2022〕59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那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那曲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实名举报那曲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第三条 除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初步核实后,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由属地生态环境引导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那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超丹北路17号,邮编:852000)或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
(三)通过其他部门转送、移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等其他途径。
第六条 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系实名举报,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于首次举报,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办理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对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核实;查证属实的,依法查处。
第八条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并确定奖励金额,最高可以给予20000元奖励。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处理结果、举报人协查等情况,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定期确定奖励事项名单。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人。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举报人举报单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截止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 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执行奖励金额上限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生态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 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 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畴:
(一)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 本违法事实或举报事实不清、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 查或者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者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人为匿名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五)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 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六)举报人通过一件多投、重复举报的;
(七)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八)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者制造事端、 恶意举报,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造成严重扰乱的,严重扰乱 生活生产秩序的,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杜绝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那曲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