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展现队伍形象,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大练兵活动部署要求,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藏环办〔2022〕32号)安排部署,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现将《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汇总至那曲市生态环局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大练兵期间产生的差旅费、油料费、住宿费等,由各县(区)分局自行承担。
附件:1.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
2.2022 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案卷评查细则
联系人:次仁曲宗
电 话:0896-3829696(兼传真)或19989360339
邮 箱:xznqhjjczd@163.com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1
2022年那曲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大练兵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执法队伍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锻造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增强执法效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总体要求,进一步突出实训、实战、实效。充分发挥大练兵补短板、强基础、激活力、抓落实的“指挥棒”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
(二)组织领导
组 长:杨 志 刚 市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格桑德吉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萨吉顿珠 市局二级调研员
陈 刚 市局法规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旦增尼玛 色尼区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次仁多吉 嘉黎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巴桑旺姆 安多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才旦扎西 聂荣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张 要 索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李 美 权 巴青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胡 彦 飞 比如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洛桑扎西 班戈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拉巴平措 申扎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索朗平措 尼玛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达 桑 双湖县分局局长兼执法队队长
次 朗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队队长
次仁曲珍 市局污染防治科副科长
普布卓玛 市局环境影响评价科科长
朱 明 明 市局生态科科长
刘 金 军 西藏自治区那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
柳 天 平 市局政工人事科副科长
(三)下设办公室及成员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协调联络、上传下达、文稿撰写、文件归档工作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 任:格桑德吉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次 朗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队队长
顿 珠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级主任科员
次仁曲宗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级主任科员
胡 李 鸿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程师
扎西罗布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科员
格桑曲珍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科员
(四)基本原则
1.党建引领,作风优先。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坚决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担当环境污染攻坚重任。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真抓常抓狠抓队伍思想、工作、廉洁、作风,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执法铁军。
2.练战结合,突出实效。突出无人机、在线监控等新设备、新技术在一线执法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精准发现问题能力。聚焦基层队伍基础能力和新装备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强化日常规范执法,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3.坚持实战,提升效能。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实战化练兵,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督帮扶和专项行动作为练兵主战场,努力实现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锤炼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
二、大练兵范围
(一)全年练兵。活动从7月开始,持续到11月,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抓好落实,应将大练兵活动与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紧密结合,提前谋划,确保各项大练兵工作按时保质落到实处。
(二)全员练兵。大练兵参与对象覆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全体执法人员。鼓励新进人员、新转隶人员积极参与大练兵活动。
(三)全过程练兵。大练兵活动结合日常工作、专项工作及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落实开展工作,贯穿制度建设与落实、现场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案件查处与移交移送、执法稽查等执法全过程,切实强化规范执法能力。
三、大练兵内容
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要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为抓手,以提升能力、锻造作风、实干立身、争先出彩为主题,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结合队伍建设、信息化应用、日常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采用案卷评查、典型案例通报、实战练兵、队列展示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不断锤炼过硬的工作作风,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违法案件查办,落实依法行政。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加大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力度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查封扣押、适用停产限产、移送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五个《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查处力度,积极查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未验先投、验收监测弄虚作假等新法规、新领域、新划转职能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健全制度保障体系。一是推进机构规范化示范建设。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继续加大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推进机构规范化示范建设力度;二是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按照《西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各县(区)2022年11月底前务必要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新式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工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制定配备方案,落实配备资金,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配齐配全执法装备。
(三)加强移动执法应用,构建信息化体系。深入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应用,提升“人员活跃率、终端使用率、数据完整率”,加快实现市县两级执法活动全流程、全要素留痕。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及时填报移动执法系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按月评价报送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并通报全市,确保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月人均上报有效检查记录数量不少于2条,平台活跃率不断提高。
(四)加强实战化练兵,助力重点任务攻坚。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全市综合实战大比武,将大练兵战场延伸至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排污许可证监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典型案例整改督导暨重点问题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中,以战代练,增强练兵实效,补齐业务短板。
(五)做好自治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结合今年的大练兵活动,对照申报清单和现场复核内容开展2022年那曲市申报自治区生态文明示范区现场复核工作。
四、执法区域及人员安排
(一)执法一组(色尼区、安多县、嘉黎县)
组 长:格桑德吉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胡 李 鸿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程师
张 要 市生态环境局索县分局局长
索朗次仁 市生态环境局聂荣县分局四级主任科员 马 晨 市生态环境局比如县分局科员
黄 金 榜 市生态环境局巴青县分局三级主任科员
车 辆:市局安排一辆、色尼区安排一辆车
联络员:胡 李 鸿 18989963941
(二)执法二组(比如县、巴青县、索县、聂荣县)
组 长:次 朗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队队长
成 员:陈 孝 金 市生态环境局班戈县分局四级主任科员
嘎玛索朗曲杰 市生态环境局申扎县分局干部
木加次旺 市生态环境局双湖县分局干部
联络员:嘎玛索朗曲杰 15089036671
车 辆:市局安排一辆车
(三)执法三组(尼玛县、班戈县、双湖县、申扎县)
组 长:萨吉顿珠 市局二级调研员
成 员:顿 珠 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队二级主任科员
才旺扎西 市生态环境局色尼区分局副局长
玉 加 市生态环境局嘉黎县分局二级主任员
益西贡布 市生态环境局安多县分局科员
联络员:顿 珠 13889068705
车 辆:市局安排一辆车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7月)。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总结2021年执法大练兵活动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梳理问题,研究对策,继续将大练兵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环境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提前部署,主动作为,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同时市局要组织开展大练兵业务知识培训和邀请大疆无人机西藏代售方开展非现场执法技能培训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细则讲解,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环境执法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以时不待我的精神,全身心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工作中。
(二)活动实施阶段(2022年7月-11月)。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积极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8月底对本辖区大练兵情况全面开展自评,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报送自评报告和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推荐材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于9月初组织执法骨干开展督查稽查工作,针对督查稽查发现的问题将反馈各县(区)分局进行整改。11月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今年大练兵开展情况及成果形成2022年执法大练兵总结报告报送至局党组和区生态环境厅。
(三)总结表扬阶段(2022年11月-2023年1月)。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将针对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案卷质量、专项行动表现、日常监督执法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典型案例采纳、发现问题能力等方面表现,对大练兵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将评选出5名表现突出个人、3个县级表现突出集体在全市通报表扬。若发现候选集体或个人存在廉洁纪律问题,或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将推荐参加区生态环境厅或生态环境部的评选。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动员。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大练兵工作,将其作为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能、树立执法权威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日常调度,加大正向激励,充分发动所有在岗执法人员全员参与,调动全体环境执法人员学习理论知识、创新执法手段、参与执法实践、提高个人素质和执法能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创新方式,突出实效。认真梳理近年来大练兵工作的亮点和不足,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大练兵重点内容,丰富活动方式,积极采取线上线下学习、实战练兵、实地培训、案例解析、讲座宣贯等措施,提升执法人员的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强化与日常执法工作和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充分结合,集中力量解决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做到以学助练、以查促练、以查练兵;结合说理式执法、送法入企、监督帮扶等形式推动企业守法,切实发挥练兵实效。
(三)加强宣传,鼓励参与。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通过在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设立专栏、电视广播报纸新闻报道等方式实时宣传活动进展和动态,鼓励采用视频短片、微电影、动画、漫画等新颖形式发布大练兵活动动态。同时加大12369举报热线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到大练兵活动中来,积极举报或反映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规范公开,强化调度。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规范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检查等环境监管执法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大练兵信息撰写和系统数据填报工作,严格按要求的时限、格式、内容等报送相关信息。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调度、收集、总结地方大练兵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及亮点成效,及时检查、通报各县(区)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等情况,梳理形成典型经验做法摘报。
(五)加强自律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工作,加强自律意识,与企业保持正常工作关系,不得收受企业好处,尽量不在企业就餐,如需就餐按标准交餐费,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对需要立案调查的立即立案调查,对于非生态环境系统执法案件按照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
附2
2022 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案卷评查细则
一般行政处罚案卷及 5 类案件案卷的评查项目分为“实体评查”“卷面评查”和“加分项”三部分。“实体
评查”采用一票否决制。“卷面评查”分为两部分,一是“通用文书评查项”,即对一般行政处罚案卷及 5 类案
件案卷的通用文书进行评查;二是“专用文书评查项”,即对 5 类案件案卷的专用文书进行评查,采用加分制。根据文书类型确定评查项目,对照评分细则逐项打分。“加分项”主要评价案件的亮点、难易程度等情况,采用加分制。
分数计算公式:案卷得分=实体分(50)+卷面分(50*对应评查项目得分之和/参与评查项目标准分之和)+ 加分(最多 10 分)。符合任一错案情形,整个案卷直接评为 0 分。
注:对 5 类案件案卷,评查得分乘以系数 1.2 计算最终案卷得分。
一、实体评查评分标准
出现下面任一项情形的属于错案,必须说明认定为错案的具体理由。
序号 |
评查项目 |
错 案 表 现 形 式 |
1 |
执法主体 |
实施主体不具备资格。主要表现为: 1.实施机关超出法定职权、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2.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少于两人。 |
2 |
违法主体 |
违法主体不清或认定错误。主要表现为: 3.案卷中不同文书以及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4.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对象不是证据材料中查明的违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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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表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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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决定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与证据材料所指向的违法事实不符合。 |
3 |
违法事实证据 |
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6.主要证据材料不能构成完整证据链或孤证定案。 7.因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主要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涉及需采样的案件无材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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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采样过程合法性,包括无取样记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未记载取样过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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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据之间指向的违法事实互相矛盾,且无合理解释等。 |
4 |
法律适用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主要表现为: 9.决定书中违法事实认定的描述与适用的法律条款不符。 10.作出的决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1.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做出的决定没有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废止,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没有适用新的规定。 12.决定书中未明确所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相应条款。 13.处罚决定超出法定种类。 14.无充分理由和证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或等外条款,如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查封扣押,但未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
序号 |
评查项目 |
错 案 表 现 形 式 |
4 |
法律适用 |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主要表现为: 15.无法定理由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加重行政处罚。 16.未按照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进行裁量,处罚决定畸轻或畸重。 17.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设备、物品或场所等。 18.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仍予以行政处罚的。 |
5 |
执法程序 |
未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主要表现为: 1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程序性权利(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处罚决定日期早于事先告知日期,或者未按法定期限给予当事人足够时间,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依法送达了告知书。 20.虽告知上述权利但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没有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申请听证未举行听证,或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21.查封扣押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和申辩。 |
未按规定集体审议或法制审核,主要表现为: 2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前,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集体审议未记录,或最终决定采纳了少数意见但没有作出合理说明。 23.集体审议决定时违反了查处分离原则,调查人员参与表决。 24.应经法制审核才能作出决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即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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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25.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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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违反重大程序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26.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前,没有证据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7.责令改正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复查的。 28.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早于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或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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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违反重要程序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29.查封扣押未经审批或未补办审批手续。 30.查封扣押超期未解封,或者情况复杂未经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
二、卷面评查评分标准
(一)通用文书评查项(100分)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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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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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号。(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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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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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立案审批表 |
4.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描述。(0.5分) 5. 承办人的立案建议及签名、日期;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
4分 |
无立案审批表的,本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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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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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案件来源信息,案由。(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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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立案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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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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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拒绝配合检查无法制作询问笔录外,无调查询问笔录的,本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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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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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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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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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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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调查询问笔录 |
6.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2分) 7. 询问内容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4分)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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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和逐页签名、日期。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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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签名的,有记录人的注明。(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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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询问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日期。(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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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修改处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压指印。(0.5分)(如无修改处,本项直接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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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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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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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现场检查(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0.5分) 3.检查(勘察)人、记录人基本信息。(0.5分) 4.被检查(勘察)人基本信息。(1分) 5.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1分) 6.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有告知现场负责人申请回避权利记录。(2分) 7.现场情况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4分) 8.被检查(勘察)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和逐页签名、日期。现场负责人拒不签 字的,有执法人员的注明。(1分) 9.检查(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日期。(0.5分) 10.修改处有检查(勘察)人的签名或者压指印。(0.5分)(如无修改处,本项直 接得分) 11.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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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无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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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勘察)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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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的,本项得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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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 |
12分 |
分。但是,根据案 情无需制作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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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勘察)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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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项无需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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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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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测机构全称。(0.5分) 2.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0.5分) 3. 委托单位全称、监测项目的名称。(0.5分) 4. 采样时间与监测报告出具时间符合逻辑。(0.5分) 5. 监测点位与取样记录采样点位一致(委托单位未提供的除外)。(0.5分) 6. 监测方法、检测仪器。(0.5分) 7.检测分析结果。(0.5分) 8.编制、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环境监测机构印章、日期。(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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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监测报告 |
4分 |
根据案情无需环境监测报告的,本项无需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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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5 |
收集的证据 |
书证: 1.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分) 2. 2.在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出处和“经核对与原件无误”。(1分) 3.书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分) |
6分 |
无书证的,本项得0分。 |
视听资料: 4.照片、录像注明证明对象、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1分) |
根据案情无需该文书的,本项无需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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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5.证人证言有证人基本情况、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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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6.由执法人员采样的,有采样主要情况的记录,包括采样地点、时间、人员,采集样品名称、数量等。(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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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案件调查报告 |
1.调查报告的形式完整:案件由来、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齐全。(2分) 2.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2分) 3.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2分) 4.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自由裁量权适用参考依据。(2分) 5.调查报告中描述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询问笔录中的违法事实不一致。(扣分项,2分) |
8分 |
无案件调查报告的,本项得0分。 |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7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0.5分) 3. 当事人身份信息,如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号码。(0.5分) 4. 案件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0.5分) 5. 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后果。(0.5分) 6. 证据信息。包括名称、提取时间、提供单位、证明内容。(0.5分) 7.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8.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0.5分) 9.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0.5分) 10.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0.5分) 11. 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2. 送达回证。(0.5分) |
6分 |
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的,本项无需评审。 |
8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3. 违法行为信息。(0.5分) 4.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5. 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0.5分) 6.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0.5分) 7.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联系方式。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申请权和期限。(0.5分) 8. 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邮政编码。(0.5分) 9. 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0. 送达回证。(0.5分) |
5分 |
无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的,本项得0分。 |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9 |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3. 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0.5分) 4.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0.5分) 5. 当事人权利,如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委托代理权。(1分) 6.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如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作证。(0.5分) 7. 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0.5分) 8. 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9. 送达回证。(0.5分) |
5分 |
不符合听证条件或执法对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本项无需评审。 |
10 |
听证笔录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 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0.5分) 3.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0.5分) 4. 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有证人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电话。(0.5分) 5. 案件调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有证人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电话。(0.5分) 6.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0.5分) 7. 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0.5分) 8. 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0.5分) 9.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的审阅确认意见、逐页签名、日期。(0.5分) 10.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签名、日期。(0.5分) 11. 修改处有签名或者压指印。(0.5分)(如无修改处,本项直接得分) 12. 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0.5分) |
6分 |
不符合听证条件或执法对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本项无需评审。 |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1分)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1分) 3. 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0.5分) 4. 违法行为信息。(2分) 5. 证据信息。包括名称、提取时间、提供单位、证明内容。(1分) 6.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1分) 7. 行政处罚的依据条款。(1分) 8. 陈述申辩、听证过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予以说明。(0.5分) 9. 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0.5分) 10. 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0.5分) 11. 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1分) 12. 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1分) 13.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信息。(0.5分) 14.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0.5分) 15.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0.5分) 16. 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1分) 17. 送达回证。(0.5分) 18.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1分) |
15分 |
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项得0分。未进行行政处罚直接进行环境犯罪移送的,本项无需评审。 |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12 |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0.5分) 3.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名称、文号、确定的义务。(0.5分) 4.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送达情况。(0.5分) 5. 履行义务的期限。(0.5分) 6. 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0.5分) 7. 陈述权、申辩权。(0.5分) 8. 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0.5分) 9. 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0. 送达回证。(0.5分) |
5分 |
无需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本项无需评审。 |
13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1.申请人(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生态环境部门)基本信息。(0.5分) 2. 被申请人(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0.5分) 3. 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1分) 4. 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内容。(1分) 5. 附有相关材料。(0.5分) 6.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签名、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
4分 |
无需强制执行的,本项无需评审。 |
14 |
结案表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 立案基本信息,如立案日期、立案号、案由。(0.5分) 3. 当事人基本信息。(0.5分) 4. 案件调查处理基本信息,如处理过程、文书名称及文号、处理结果。(0.5分) 5.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本信息。(0.5分) 6. 案件执行的基本信息。(0.5分) 7. 附执行有关文书。如罚没收据、处置、销毁凭证和监销记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1分) |
4分 |
已结案案件无结案表的,本项得0分。 |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15 |
案卷 |
1. 一案一卷。(0.5分) 2. 一案一号。(0.5分) 3. 统一规范的卷皮。(0.5分) 4.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0.5分) 5.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0.5分) 6. 卷内材料有页号。(0.5分) 7. 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0.5分) 8. 案卷美观、整洁。(0.5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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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文书评查项
1.按日连续处罚(20分)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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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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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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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身份信息,如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号码。(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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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后果。(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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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证据信息,包括名称、提取时间、提供单位、证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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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再次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 |
(0.5分) 6.有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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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再次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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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再次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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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告知拒不改正的累计连续处罚后果。(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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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告知不服责令改正的救济途径和期限。(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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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生态环境部门盖章与日期,送达回证。(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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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2 |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与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一致;若是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合伙的,除姓名外,要注明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字号。地址要与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有实际地址。(0.5分) 3.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0.5分) 4.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0.5分) 5.初次检查的证据信息。包括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0.5分) 6.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包括决定书文号、送达情况。(1分) 8. 对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罚款金)及其送达情况。(1分) 9.复查情况,复查发现拒不改正行为的再次责令改正情况。(1分) 10. 复查中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1分) 11. 拒不改正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12. 陈述申辩、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及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 (若案情不涉及,本项无需评审)(1分)13.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依据。(0.5分) 14. 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罚款金额。(1分) 15. 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信息。(1分) 16.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0.5分) 17. 不履行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0.5分) 18. 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9. 送达回证。(0.5分) 20.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 等时间不计入期限。(1分) |
14分 |
无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的,本项得0分。 |
2.查封扣押(45分)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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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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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源信息。(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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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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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封(扣押)审批表 |
4.案情简介与申请查封、扣押的理由,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情节与后果,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0.5分) 5.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0.5分) |
4分 |
无查封(扣押)审批表,本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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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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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办人的立案建议及签名、日期。(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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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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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1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1分) 3.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1分) 4.违法行为信息。(1分) 5.证据信息,包括名称、提取时间、提供单位、证明内容。(1分) 6.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1分) 7. 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1分) 8. 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和存放地点等。(2分) 9. 查封、扣押的期限。(1分) 10.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1分) 11.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1分) 12.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印章、日期。(1分) 13.送达回执。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应当场交付被查封人,被查封人或其负责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若拒绝签名、盖章的,注明情况并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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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扣押)决定书(含清单) |
15分 |
无查封(扣押)决定书 (含清单)的,本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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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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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准确。(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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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未制作现场笔录的,本项记0分。查封扣押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按本项标准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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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查封、扣押的起止时间和地点。(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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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含清单) |
3.有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记录其陈述和申辩。(2分) 4.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2分) |
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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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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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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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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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准确。(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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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查封(扣押)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作出日期。(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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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到查封期限没有 |
4 |
延长查封、扣押 通知书 |
4. 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2分) 5. 载明具体理由、法律、法规、规章依据。(2分) |
8分 |
出现应当作出延长查 封、扣押决定书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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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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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本项无需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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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印章、日期。(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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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送达回证。(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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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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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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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查封(扣押)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简要事由及作出日期。(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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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
4. 有解除查封(扣押)理由及解除法律依据。(1分) 5. 有实施查封扣押设置、设备的地点和概况。(2分) 6. 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起始日期。(0.5分) 7. 有解除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清单。(1分) 8. 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
9分 |
如未到查封期限没有出现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情形,本项无需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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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送达回证。(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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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且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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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完整(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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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产停产(25分)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1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 (听证)告知书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3. 违法行为信息。(0.5分) 4.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5. 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0.5分) 6.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0.5分) 7.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联系方式。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申请权和期限。(0.5分) 8. 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邮政编码。(0.5分) 9. 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0. 送达回证。(0.5分) |
5分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体现的,相关内容按照本项标准评分。 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的,且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中未载明的,本项得0分。 |
2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听证通知书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3. 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0.5分) 4.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0.5分) 5. 当事人权利,如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委托代理权。(1分) 6.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如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作证。(0.5分) 7. 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0.5分) 8. 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9. 送达回证。(0.5分) |
5分 |
不符合听证条件或执法对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本项无需评审。 |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3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1分)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与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一致;若是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合伙的,除姓名外,要注明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字号。地址要与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有实际地址。(1分) 3. 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1分) 4.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1分) 5.证据信息。包括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1分) 6.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1分) 7.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据。(1分) 8.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1分) 9. 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立即整改、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的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污、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等。(2分) 10. 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程序。包括完成整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送备案,提交监测报告等相关整改材料。(2分) 11.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1分) 12.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印章、日期。(1分) 13. 送达回执。(1分) |
15分 |
未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本项中的内容。相关内容按照本项标准评分。 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载明的,本项记0分。 |
4.移送拘留(20分)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1 |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 |
1. 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审批号。(0.5分) 2. 单位公章、调查人员、承办部门。(0.5分) 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地址。(0.5分)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0.5分) 5. 案情简介。(1.5分) 6. 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依据和处理意见。(1.5分) 7. 部门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意见。(0.5分) 8. 厅(局)领导意见。(0.5分) |
6分 |
无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的,本项得0分。 |
2 |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含移送材料清单) |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案由。(0.5分) 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地址。(0.5分)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0.5分) 5. 案情简介。(2分) 6. 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依据及移送建议。(2分) 7. 经办人及其执法证号、行政机关公章、日期。(2分) 8. 移送材料名称、数量、提供部门。(2分) 9. 移送部门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1分) 10. 公安机关签收人员签名及日期。(1分) 11. 移送机关公章。(1分) 12. 受理机关公章或公安机关受案文书。(1分) |
14分 |
无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含移送材料清单)的,本项得0分。 |
5.环境污染犯罪(15分)
序号 |
评查项目 |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
|
1.单位公章、调查人员、承办部门。(1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地址。(0.5分)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0.5分) 4. 案情简介。(1分) 5. 移送依据和处理意见。(1分) 6.部门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意见。(0.5分) 7.厅(局)领导意见。(0.5分) |
|
无移送涉嫌环境犯罪 案件审批表的,本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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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审批表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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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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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移送涉嫌环境犯 罪案件移送书(含 移送材料清单) |
1.案由。(1分) |
|
无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含移送材料清单)的,本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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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地址。(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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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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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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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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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情简介。(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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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移送涉嫌犯罪罪名、依据及移送建议。(2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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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办人及其执法证号、行政机关公章、日期。(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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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移送材料名称、数量、提供部门。(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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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移送部门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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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移送机关公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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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项
评 分 细 则 |
标准分 |
说 明 |
1.案情复杂,处罚程序复杂,执法手段丰富的,如涉及出具鉴定报告、听证、复议、专家认定等多个程序,涉及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多种执法手段。(1分) |
10分 |
必须说明加分理由 |
2.案件影响较大。如涉嫌违法人数较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后果严重、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执法。(1分) |
||
3.办案难度较大。如收集证据难度大、移送阻力大、办案过程复杂、协调难度大但主动取得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等。(1分) |
||
4.执法文书说理明晰,违法事实陈述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表述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明确、理由充分。(1分) |
||
5.采集数据以应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违法主要证据之一。(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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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实行差异化执法方式,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的,有具体书面予以说明。(1分) |
||
7.案源线索创新,来自于双随机、举报、非现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等渠道。(1分) |
||
8.对于突出的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案卷中有移送案件单体现区域交叉检查制度且以交叉检查方式开展。(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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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案卷体现建立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如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重大案件咨询专家、法律顾问,专家或法律顾问有书面出具意见等。(1分) |
||
10.具有其他较好典型示范作用确应予以加分的情况。(1分)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