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那曲市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贯彻
实施情况报告》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经信局、司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林草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市人大办《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请你单位对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及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贯彻〈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那政办发〔2021〕18号)各项重点任务,认真总结2021年5月至今各项牵头工作和配合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纸质版、电子版于2022年5月27日下午下班前,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审后,报送至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
附件: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通知
中共那曲市委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年5月26日
(联系人:朱明明 1368408950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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